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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9:取样

第一章 范 围
  •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和产品的取样操作。
第二章 原 则
  • 第二条 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及产品相适应。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 第三条 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样操作对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 第四条 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一般情况下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第三章 取样设施
  • 第五条 取样设施应能符合以下要求:
    1.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
    2. 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他环境、人员、物料、产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
    3. 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
    4. 方便取样操作,便于清洁。
  • 第六条 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生产设施要求。
  • 第七条 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从生产现场取样的除外。取样间的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 第八条 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范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进行清洁,并有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 取样器具
  • 第九条 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的材料。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
  • 第十条 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的液体,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高粘度的液体可用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器具。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取样钎等取样。无菌物料的取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 第十一条 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使用后应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洁的环境里,必要时,使用前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所有工具和设备都必须有书面规定的清洁规程和记录。应证明取样工具的清洁操作规程是充分有效的。
第五章 取样人员和防护
  • 第十二条 取样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掌握所取物料与产品的知识,对于无菌物料及产品的取样人员应进行无菌知识和操作要求的培训,以便能安全、有效地工作。培训应有记录。
  • 第十三条 取样时应穿着符合相应防护要求的服装,预防污染物料和产品,并预防取样人员因物料和产品受到伤害。
  • 第十四条 取样人员对取样时发现的异常现象必须保持警惕。任何可疑迹象均应详细记录在取样记录上。
第六章 文 件
  • 第十五条 应有取样的书面操作规程。规程的内容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要求。至少包含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装方式。
  • 第十六条 对于物料一般采用简单随机取样原则。对于产品除要考虑随机取样原则外,还要关注在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应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检验。
  • 第十七条 应填写取样记录,记录中至少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编号、取样量、分样量、取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等内容。
  • 第十八条 已取样的物料和产品的外包装上应贴上取样标识,标明取样量、取样人和取样日期。
  • 第十九条 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
第七章 取样操作
  • 第二十条 取样操作的一般原则
    被抽检的物料与产品是均匀的,且来源可靠,应按批取样。若总件数为n,则当n≤3时,每件取样;当3<n≤300时,按√n+1件随机取样;当n>300时,按√n/2+1件随机取样。
  • 第二十一条 一般原辅料的取样
    若一次接收的同一批号原辅料是均匀的,则可从此批原辅料的任一部分进行取样。
    若原辅料不具有物理均匀性,则需要使用特殊的取样方法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可以根据原辅料的性质,采用经过验证的措施,在取样前,恢复原辅料的均匀性。例如,分层的液体可以通过搅拌解决均匀性问题;液体中的沉淀可以通过温和的升温和搅动溶解。
  • 第二十二条 无菌物料的取样
    无菌物料的取样应充分考虑取样对于物料的影响,取样过程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的要求进行,取样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取样件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
    在对供应商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要求供应商在分装时每件留取适当数量的样品置于与物料包装材质相同的小容器中,标识清楚,并置于同一外包装中,方便物料接收方进行定性鉴别,以减少取样对物料污染的风险。
  • 第二十三条 血浆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每袋血浆进行取样检验。
  • 第二十四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人员应经中药材鉴定培训,以便在取样时能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药材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附录中药材取样法的要求进行,在取样时应充分考虑中药材的不均一性。
  • 第二十五条 工艺用水取样操作应与正常生产操作一致,取样后应及时进行检验,以防止质量发生变化。
  •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时存在混淆的风险,每次只能对一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所取印刷包装材料的样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装中。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保护措施和标识,以防混淆或破损。
  • 第二十七条 应考虑到一次接收的内包装材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不均匀性,因此,至少要采用随机取样方法,以发现可能存在的缺陷。取样件数可参考GB/T 2828.1(ISO2859-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要求计算取样。
  • 第二十八条 中间产品的取样应能够及时准确反应生产情况,在线取样时应充分考虑工艺和设备对样品的影响,选择相应的生产时段和取样位置进行取样操作;非在线取样,取样件数可按照本附录第二十条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
  • 第二十九条 成品的取样应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对于无菌检查样品的取样,取样件数应按照本规范无菌药品附录第八十条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计算。
  • 第三十条 放射性药品的取样操作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第三十一条 物料和产品标准中有特定取样要求的,应按标准要求执行。对包装材料、工艺用水等,按具体情况制定取样操作原则。
  • 第三十二条 取样后应分别进行样品的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鉴别检查。若每个样品的结果一致,则可将其合并为一份样品,并分装为检验样品、留样样品,检验样品作为实验室全检样品。
  • 第三十三条 取样数量应能够满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检验及留样的要求。
第八章 样品的容器、转移和贮存
  • 第三十四条 样品的容器应能够防止受到环境、微生物、热原等污染,容器应避免与样品发生反应、吸附或引起污染,并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能避光、隔绝空气与水份,防止样品出现较原包装更易降解、潮解、吸湿、挥发等情况。样品容器一般应密封,最好有防止随意开启的装置。
  • 第三十五条 取样后应及时转移,其转移过程应能防止污染,不得影响样品质量。
  •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有样品贮存的区域和相应的设备。样品的贮存条件应与相应的物料与产品的贮存条件一致。
第九章 术 语
  • 第三十七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简单随机取样
    从包含N个抽样单元的总体中按不放回抽样抽取n个单元,若任何n个单元被抽出的概率都相等,也即等于1/(Nn),则称这种取样方法为简单随机取样。
    注:简单随机抽样可以用以下的逐个抽取单元的方法进行;第一个样本单元从总体中所有N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第二个样本单元从剩下的N-1个抽样单元中随机抽取,以次类推。
    (二)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根据一个抽样方案,该方案可以确保抽取的样品按比例地代表同一批次总体的不同部分或一个非均匀样品总体的不同属性,这样的样品就是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三)样品
    取自一个批并且提供有关该批的信息的一个或一组物料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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