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7 洗剂
洗剂系指用于清洗无破损皮肤或腔道的液体制剂,包括溶液型、乳状液型和混悬型洗剂;洗剂也可为固态形式,在临用前配成液体。
洗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原辅料的选择和用量应考虑可能引起的毒性和局部刺激性。
二、溶液型、乳状液型和混悬型洗剂可采用溶解、乳化、分散等工艺制备。
三、洗剂在贮藏时,乳状液若出现油相与水相分离,经振摇后应易重新形成乳状液;混悬液若出现沉淀物,经振摇应易分散,并具足够稳定性,以确保药物的均匀性。含有不稳定药物的洗剂应于临用前配制。
四、洗剂一般应检查pH值。含乙醇的洗剂应检查乙醇量(通则0711)。固态形式的洗剂临用前配制后应符合洗剂的要求。
五、除另有规定外,洗剂应密闭贮存。
六、多剂量包装的洗剂可能含有抑菌剂,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应标明抑菌剂种类。洗剂在确定处方时,应评估和考察加入抑菌剂的必要性、抑菌剂类型和加入量,若加入抑菌剂,该处方的抑菌效力应符合抑菌效力检查法(通则1121)的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洗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
【装量】除另有规定外,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通则0942)检查,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除另有规定外,照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通则1105)和控制菌检查法(通则1106)及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通则1107)检查,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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