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系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1”型和“2”型(HIV-1/HIV-2)抗原及HIV-1 p24抗体包被的微孔板、HIV-1/HIV-2抗原的酶标记物、HIV-1 p24抗体的标记物(生物素标记的HIV-1 p24抗体和酶标记的亲和素,或酶标记的HIV-1 p24抗体)及其他试剂制成,采用双抗原夹心和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法原理检测人血清或血浆中的HIV-1和HIV-2抗体和HIV-1 p24抗原。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专用原材料 2.1.1 HIV-1/HIV-2抗原 选用合成肽、重组蛋白或病毒裂解的纯化抗原,包被和标记用抗原应含有HIV-1/HIV-2主要抗原组分。抗原的纯度和分子量、效价等应符合要求。 2.1.2 HIV-1 p24抗体 选用纯化的HIV-1 p24单克隆抗体或多克隆抗体,抗体的活性、纯度应符合要求。 2.1.3 标记用原材料 2.1.3.1 辣根过氧化物酶(或其他适宜标记的酶):辣根过氧化物酶的RZ值应不低于3.0,其他标记用酶应符合要求。 2.1.3.2 亲和素 可选用亲和素、亲和素类似物、亲和素变异体或重组的亲和素等,纯度、分子量和活性应符合要求。 2.1.3.3 生物素 可选用生物素、生物素类似物或重组的生物素,纯度、分子量和活性应符合要求。 2.1.4 阳性对照用血清或血浆 HIV-1抗体阳性对照应为HIV-1抗体阳性的人血清或血浆;HIV-2抗体阳性对照可用经相应抗原免疫后HIV-2抗体阳性的动物血清或血浆;HIV-1 p24抗原阳性对照应为HIV-1 p24抗原阳性的人血清或血浆,也可采用重组HIV-1 p24抗原制备。 2.1.5 阴性对照用血清或血浆 HIV-1/HIV-2抗体、HIV-1 p24抗原均为阴性的人血清或血浆。 2.1.6 微孔板 CV(%)应不高于10%。 2.2 制备程序 2.2.1 HIV-1/HIV-2抗原的纯化 釆用适宜的方法纯化抗原,用非还原型SDS-聚丙酰胺凝胶电泳法或其他方法测定抗原纯度。纯化后抗原的分子量、活性、纯度应符合要求,于低温下保存。 2.2.2 HIV-1 p24抗体的纯化 采用适宜的方法纯化HIV-1 p24抗体。用非还原型SDS-聚丙酰胺凝胶电泳法或其他方法测定抗体纯度。纯化后抗体的分子量、活性、纯度应符合要求,于低温下保存。 2.2.3 标记物的制备 标记物包括酶标记的HIV-1/HIV-2抗原、酶标记的亲和素以及生物素标记的HIV-1 p24抗体、或酶标记的HIV-1 p24抗体。酶标记的HIV-1/HIV-2抗原、酶标记的亲和素和酶标记的HIV-1 p24抗体可采用常规过碘酸钠-乙二醇法和/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备。生物素标记的HIV-1 p24抗体可采用N-羟基丁二酰亚胺酯(BNHS)活化生物素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制备。标记物的活性应符合要求,加入适当保护剂后于低温下保存。 2.2.4 包被物浓度和标记物浓度的选定 采用方阵滴定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选择最佳包被物浓度和标记物的工作浓度。 2.2.5 包被板的制备 采用最佳包被浓度的HIV-1/HIV-2抗原和HIV-1 p24抗体包被微孔板,经封闭、干燥和密封处理后,于2~8℃保存。对包被板须抽样检定,应符合3.1.1项、3.1.2项和3.1.5项的要求。 2.2.6 阳性对照 选用HIV抗体阳性的人血清或血浆,或经相应抗原免疫后HIV-2抗体阳性的动物血清或血浆,以及HIV-1 p24抗原阳性的人血清或血浆(也可采用重组HIV-1 p24抗原)制备而成,经60℃ 1小时处理后,除菌过滤,于2~8℃保存。 2.2.7 阴性对照 选用5份以上HIV-1/HIV-2抗体以及HIV-1 p24抗原均为阴性的人血清或血浆混合制备而成,经60℃ 1小时处理后,除菌过滤,于2~8℃保存。 2.2.8 反应时间的设置 检测过程中加入待测样品后反应时间应不低于60分钟,加入酶结合物后反应时间应不低于30分钟,加入显色剂后显色时间不低于30分钟。 2.3 半成品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的规定。 2.4.2 分装与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的规定,分装或冻干后保存于2~8℃。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的规定。 3 检定 3.1 半成品检定 3.1.1 HIV-1/HIV-2抗体检测 3.1.1.1 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采用国家参考品进行检定,阴性参考品符合率(-/-)应≥18/20;或采用经国家参考品标化的参考品进行检定,应符合要求。 3.1.1.2 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采用国家参考品进行检定,HIV-1抗体阳性参考品符合率(+/+)应为18/18,HIV-2抗体阳性参考品符合率(+/+)应为2/2;或采用经国家参考品标化的参考品进行检定,应符合要求。 3.1.1.3 最低检出限 采用国家参考品进行检定,阳性反应不得少于3份(≥3/6)且稀释基质为阴性反应;或采用经国家参考品标化的参考品进行检定,应符合要求。 3.1.1.4 精密性 采用国家参考品或经国家参考品标化的参考品进行检定,CV(%)应不高于15%(n=10)。 3.1.2 HIV-1 p24抗原检测 3.1.2.1 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采用国家参考品进行检定,阴性参考品符合率(-/-)应为20/20;或采用经国家参考品标化的参考品进行检定,应符合要求。 3.1.2.2 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采用国家参考品进行检定,阳性参考品符合率(+/+)应为10/10;或采用经国家参考品标化的参考品进行检定,应符合要求。 3.1.2.3 最低检出量 最低检出量不得高于2.5IU/ml且稀释基质为阴性反应。 3.1.2.4 精密性 采用国家参考品或经国家参考品标化的参考品进行检定,CV(%)应不高于15%(n=10)。 3.1.3 微生物限度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5与通则1106)含有蛋白成分的液体组分,半成品加抑菌剂分装后,对留样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需氧菌总数应不高于102cfu/ml,霉菌和酵母菌总数应不高于101cfu/ml。 3.1.4 水分 冻干组分水分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1.5 稳定性试验 试剂各组分于37℃放置6天(有效期为1年),应符合3.1.1和3.1.2项要求。 3.2 成品检定 3.2.1 物理检查 3.2.1.1 外观 液体组分应澄清透明,无沉淀物或絮状物;冻干组分应呈白色或棕色疏松体。 3.2.1.2 溶解时间 冻干组分应在3分钟内溶解。 3.2.2 HIV-1/HIV-2抗体检测 按3.1.1项进行。 3.2.3 HIV-1 p24抗原检测 按3.1.2项进行。 3.2.4 稳定性试验 出厂前进行,按3.1.5项进行。 4 保存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自包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的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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