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
A Qun C Qun Naomoyanquijun Duotang Jiehe Yimiao
Group A and Group C Meningococcal Conjugate Vaccine
  本品系用A群和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荚膜多糖抗原,经活化、衍生后与破伤风类毒素蛋白共价结合为多糖蛋白结合物,加入适宜稳定剂后冻干制成。用于预防A群和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采用A群脑膜炎奈瑟球菌CMCC 29201(A4)菌株和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CMCC 29205(C11)菌株。
  2.2  原液
  2.2.1  混合前单价多糖原液
  混合前A群、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多糖原液应分别符合“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中2.1~2.2项的规定。原液制备过程中可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细菌内毒素。
  2.2.2  多糖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3  保存及有效期
  粗制多糖、精制多糖原液或原粉于-20℃以下保存。自收获杀菌之日起,疫苗总有效期应不超过60个月。
  2.2.4  多糖活化及衍生
  2.2.4.1  将A群、C群多糖分别采用批准的方法进行多糖的活化和衍生。超滤去除活化剂,收集多糖衍生物。
  2.2.4.2  多糖衍生物检定
  按3.2项进行。
  2.2.4.3 保存及有效期
  于适宜温度保存,保存时间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2.2.5  载体蛋白
  载体蛋白为破伤风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原液的制造及检定应符合“吸附破伤风疫苗”2.1~2.2项规定。
  可采用柱色谱法或其他经批准的方式对破伤风类毒素原液进一步纯化,并配制成适宜的浓度。
  2.2.6  多糖蛋白结合物的制备
  2.2.6.1  结合
  A群、C群多糖衍生物分别与破伤风类毒素适量混合,加入碳二亚胺(EDAC)进行反应。
  2.2.6.2  结合物纯化
  反应物可经超滤或透析进行预处理,采用柱色谱法分别对A群多糖蛋白结合物和C群多糖蛋白结合物进行纯化,收集V0附近的洗脱液,合并后即为纯化的结合物,除菌过滤后,即为结合物原液。于2~8℃保存。
  2.2.7  结合物原液检定
  按3.3项进行。
  2.2.8  保存及有效期
  于2~8℃保存,保存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用适宜稀释剂稀释原液。每1次人用剂量含A群多糖10μg、C群多糖10μg,可加适量乳糖等。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4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4.2  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采用适宜条件冻干,冻干过程中制品温度不应高于30℃,真空或充氮封口。
  2.4.3  规格
  按标示量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0.5ml,含A群、C群多糖各10μg。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3  检定
  3.1  多糖原液检定
  3.1.1  鉴别试验
  采用免疫双扩散法测定(通则3403),A群多糖和C群多糖应分别与相应的抗血清产生特异性沉淀线。
  3.1.2  化学检定
  3.1.2.1  固体总量
  依法测定(通则3101)。
  3.1.2.2  蛋白质含量
  A群多糖和C群多糖应分别小于8mg/g(通则0731第二法)。
  3.1.2.3  核酸含量
  A群多糖和C群多糖应分别小于8mg/g。核酸在260nm波长处的吸收系数()为200(通则0401)。
  3.1.2.4  O-乙酰基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3117)。A群多糖应不低于2mmol/g,C群多糖应不低于1.5mmol/g。
  3.1.2.5  磷含量
  A群多糖应不低于80mg/g(通则3103)。
  3.1.2.6  唾液酸含量
  以N-乙酰神经氨酸为对照,C群多糖应不低于800mg/g(通则3102)。
  3.1.2.7  多糖分子大小分布测定
  A群、C群多糖分子的KD值均应不高于0.40。KD值小于0.5的洗脱液多糖回收率:A群多糖应大于76%,C群多糖应大于80%(通则3419)。
  3.1.2.8  苯酚残留量
  A群、C群多糖苯酚残留量均应不高于6.0mg/g(通则3113)。
  3.1.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4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A群、C群多糖均应不高于25EU/μg。
  3.2  多糖衍生物检定
  衍化率
  依法测定(通则3118),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  结合物原液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应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测定。多糖-破伤风类毒素结合物应分别与A群脑膜炎奈瑟球菌抗血清、C群脑膜炎奈瑟球菌抗血清、破伤风抗毒素产生特异性沉淀线。
  3.3.2  化学检定
  3.3.2.1  多糖含量
  A群多糖含量应不低于50μg/ml(通则3103)。C群多糖含量应不低于50μg/ml(通则3102)。
  3.3.2.2  蛋白质含量
  A群多糖结合物中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55μg/ml;C群多糖结合物中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33μg/ml(通则0731第二法)。
  3.3.2.3  多糖与蛋白质比值
  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3.2.4  游离多糖含量
  A群:采用冷苯酚将结合物原液中与蛋白质结合的多糖沉淀,分别测定沉淀前原液和沉淀后上清液中的磷含量(通则3103),计算出A群游离多糖的含量,应不高于20%。
  C群:采用冷苯酚将结合物原液中与蛋白质结合的多糖沉淀,分别测定沉淀前原液和沉淀后上清液中的唾液酸含量(通则3102),计算出C群游离多糖的含量,应不高于25%。
  同法检测多糖原液沉淀前后的磷含量和唾液酸含量,分别计算多糖回收率,应为80%~100%。
  3.3.2.5  游离载体蛋白含量
  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通则0512)或其他适宜方法测定。游离载体蛋白含量应不高于5%。
  3.3.2.6  多糖分子大小分布测定
  A群多糖和C群多糖KD值在0.2以前的洗脱液多糖回收率均应大于60%(通则3419)。
  3.3.2.7  碳二亚胺残留量
  应不高于5μmol/L(通则3206)。
  3.3.2.8  氰化物残留量
  应不高于5ng/mg(通则0806)。
  3.3.3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5  成品检定
  除水分、多糖含量、游离多糖含量测定外,按制品标示量加入所附疫苗稀释剂复溶后进行各项检定。
  3.5.1  鉴别试验
  采用免疫双扩散法测定(通则3403),应分别与A群、C群多糖抗血清及破伤风抗毒素产生特异性沉淀线。
  3.5.2  物理检查
  3.5.2.1  外观
  应为白色疏松体,加入所附疫苗稀释剂后迅速溶解,溶液应澄清无异物。
  3.5.2.2  装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5.3  化学检定
  3.5.3.1  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5.3.2  pH值
  依法测定(通则0631),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5.3.3  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测定(通则0632),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3.5.3.4  多糖含量
  依法测定磷含量(通则3103),计算A群多糖含量。依法测定唾液酸含量(通则3102),以N-乙酰神经氨酸作对照品,计算C群多糖含量。每1次人用剂量含A群多糖10~15μg;C群多糖10~15μg。
  3.5.3.5  游离多糖含量
  供试品采用透析法去除乳糖后,按3.3.2.4项进行,A群游离多糖含量应不高于25%,C群游离多糖含量应不高于30%。
  3.5.4  效力试验
  每批疫苗皮下注射12~14g NIH(或BALB/c)小鼠,每组10只(另取同批小鼠10只作对照,注射0.85%~0.90%氯化钠溶液),分别在第0天、第14天皮下注射2次,每次注射剂量分别含A群、C群多糖各2.5μg,于第1针后第21~28天采血,以ELISA法测定血清中抗A群和抗C群多糖IgG抗体滴度,以0.85%~0.90%氯化钠溶液对照组小鼠血清的吸光度值求出Cutoff值。疫苗组抗体阳转率应不低于80%。
  3.5.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5.6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1ml,含多糖0.1μg(含A群多糖0.05μg、C群多糖0.05μg)。
  3.5.7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次人用剂量应不高于500EU。
  3.5.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为每只小鼠0.5ml,含1次人用剂量;每只豚鼠5ml,含10次人用剂量。
  4  稀释剂
  稀释剂为无菌、无热原PBS或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工艺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无菌、无热原PBS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外观
  应为无色澄清液体。
  4.2  可见异物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4.3  pH值
  应为6.8~7.2(通则0631)。
  4.4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4.5  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应不高于0.25EU/ml。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审核人:板栗好好吃、snow20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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