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炭疽血清
Kangtanju Xueqing
Anthrax Antiserum
  本品系由炭疽杆菌抗原免疫马所得的血浆,经胃酶消化后纯化制成的液体抗炭疽球蛋白制剂。用于预防和治疗炭疽病。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抗原与佐剂
  应符合“人用马免疫血清制品总论”的规定。
  2.2  免疫动物及血浆
  2.2.1  免疫动物
  免疫用马匹必须符合“人用马免疫血清制品总论”的规定。
  2.2.2  采血与分离血浆
  按“人用马免疫血清制品总论”的规定进行。用动物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免疫血清效价,合格时,即可釆血。分离之血浆可加入适宜抑菌剂,并应做无菌检查(通则1101)。
  2.3  胃酶
  用0.85%~0.90%氯化钠溶液将胃酶配制成1mg/ml溶液,进行类A血型物质含量测定(通则3415),应不高于1.0µg/ml。
  2.4  原液
  2.4.1  原料血浆
  原料血浆的抗炭疽效价应符合要求。血浆在保存期间,如发现有明显的溶血、染菌或其他异常现象,不得用于制备。
  2.4.2  制备
  2.4.2.1  消化
  将免疫血浆稀释后,加入适量胃酶,如果必要还可加入适量甲苯,调整适宜pH值后,在适宜温度下消化一定时间。
  2.4.2.2  纯化
  采用加温、硫酸铵盐析、明矾吸附等步骤进行纯化。
  2.4.2.3  浓缩、澄清及除菌过滤
  浓缩可采用超滤或硫酸铵沉淀法进行。可加入适量硫柳汞或间甲酚作为抑菌剂,然后澄清、除菌过滤。
  纯化后的抗毒素原液应置2~8℃避光保存至少1个月作为稳定期。
  2.4.3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5  半成品
  2.5.1  配制
  将检定合格的原液,按成品规格以灭菌注射用水稀释,调整效价、蛋白质浓度、pH值及氯化钠含量,除菌过滤。
  2.5.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6  成品
  2.6.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
  2.6.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6.3  规格
  每瓶20ml。
  2.6.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效力测定
  取体重350~400g豚鼠8只,各皮下注射供试品0.5ml,24小时后,攻击1MLD的炭疽杆菌PNo.2菌株芽孢液,并用未注射血清的同体重豚鼠4只,各注射1MLD作为对照,观察14天判定结果,试验组有6/8(75%)以上动物存活,对照组至少有3只动物死亡(允许另1只较晚死亡或发病),判为合格。
  3.1.2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3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2  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每批成品至少抽取1瓶做以下鉴别试验。
  3.3.1.1  动物中和试验或特异沉淀反应
  按3.1.1项进行动物中和试验;或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应与炭疽杆菌可溶性抗原产生特异沉淀线。
  3.3.1.2  免疫双扩散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采用免疫双扩散法(通则3403)进行,供试品仅与抗马的血清产生沉淀线;或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18),供试品应与马IgG抗体反应呈阳性。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无异物,久置有微量可摇散的沉淀。
  3.3.2.2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0~7.0(通则0631)。
  3.3.3.2  蛋白质含量
  应不高于170g/L(通则0731第一法)。
  3.3.3.3  氯化钠含量
  应为7.5~9.5g/L(通则3107)。
  3.3.3.4  硫酸铵含量
  应不高于1.0g/L(通则3104)。
  3.3.3.5  抑菌剂含量
  如加硫柳汞,含量应不高于0.1g/L(通则3115);如加间甲酚,含量应不高于2.5g/L(通则3114)。
  3.3.3.6  分子大小分布
  完整IgG与聚合物的含量之和应不高于10%。(通则3128)
  3.3.4  纯度
  3.3.4.1  白蛋白检查
  将供试品稀释至2%的蛋白质浓度,进行琼脂糖凝胶电泳分析(通则0541第三法),应不含或仅含痕量白蛋白迁移率的蛋白质成分。
  3.3.4.2  F(ab')2和IgG含量
  釆用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通则0541第五法)测定,上样量约25µg,F(ab')2含量应不低于60%;IgG含量应不高于10%。
  3.3.5  效力测定
  按3.1.1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  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应符合规定。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3.0ml。
  3.3.8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36个月。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审核人:范秋、千叶薄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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