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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5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来源:四部   分类:通则   页码:246  
3305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本法用于脊髄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检定。 应使用体重1.5kg以上的健康猕猴,猕猴血清经1:4稀释后应证明不含同型别病毒中和抗体。试验用猕猴必须经选择和检疫,并未做过其他试验,其隔离检疫应不少于6周,应无结核、B病毒感染及其他急性传染病,血清中无泡沫病毒。凡有严重化脓灶、赘生物以及明显的肝、肾病理改变者不得用于试验,可采用脊髄注射方法或脑内注射方法。 脊髓法 (1)猕猴的数量 猴体试验必须设立参考品。评价Ⅰ、Ⅱ型供试品及其参考品最少应各使用11只有效猕猴,评价Ⅲ型供试品应至少使用18只有效猕猴。猕猴的大小和性别应随机分配到各试验组。同型参考品可用于测试1批以上疫苗。 有效猕猴系指脊髄灰质炎病毒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的特异性神经元损伤的猕猴。 供试品组有效猕猴不足时,允许补足,但参考品组应同时补充相同数量的猕猴。如需补足参考品组有效猕猴,则供试品组也须同时补充相同数量猕猴。如试验需要2个工作日,则每1个工作日用供试品和同型参考品接种的猕猴只数应相等。为了保证有效猕猴只数,通常要相应地增加接种猕猴只数。 (2)供试品和参考品的病毒滴度 供试品和参考品的病毒含量应调整到尽可能接近,每只猕猴于腰髓第一、二椎间隙注射0.1ml(病毒含量6.5~7.5 lgCCID50/ml),仅用1个病毒浓度接种动物。 (3)检查法 全部猕猴应观察17~22天。在接种24小时后死亡猕猴应做尸体解剖,检查是否系因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死亡。因其他原因死亡的猕猴在判定时可以剔除。在观察期内存活的猕猴数不低于80%时,试验成立。呈濒死状态或严重麻痹的猕猴应处死进行尸检。 每只猕猴取中枢神经系统切片进行组织学检查。切片厚度为10~15μm,没食子蓝染色检查切片数如下: 腰膨大12个切面; 颈膨大10个切面; 延髄2个切面; 桥脑和小脑各1个切面; 中脑1个切面; 大脑皮层左右侧和丘脑各1个切面。 应由同一人员统一采用4级计分法判断其病变严重 程度: 1级 仅有细胞浸润(这不足以认为是有效猕猴); 2级 细胞浸润伴有少量的神经元损害; 3级 细胞浸润伴有广泛的神经元损害; 4级 大量的神经元损害,伴有或无细胞浸润。 切片中有神经元损害,但未见针迹者应视为有效猕猴。切片中有外伤引起的损害,而又无特异的病理改变则不视为有效猕猴。 严重程度的分值是由腰髓、颈髓和脑组织切片的整个切片的计分累计而成的。每只有效称猴的病变分值(LS)为: 再计算每组有效猕猴的平均分值。 参考品的平均病变分值在上限与下限之间时,才能根据C1、C2、C3值判定疫苗合格与否。判定标准如下: 疫苗的平均病变分值()与参考品的平均病变分值()相比较 重试Ⅱ 同一次试验中,疫苗组平均分值与参考组平均分值之差小于C1时,而疫苗组中如单只猕猴最高分值等于或高于2.5,并大于参考组单只猕猴最高分值的2倍时,本批疫苗应重试。 脑内法 取健康猕猴20只。麻醉后在两侧视丘分别注入0.5ml供试品(应不低于7.0 lgCCID50/ml)及10-1供试品各10只,观察21天,到期存活动物数应不低于80%,有效猕猴数应不低于16只,试验有效,否则应补足。注射后48小时内死亡或出现非特异性麻痹症状者剔除不计,中途死亡及到期处死动物,做中枢神经系统病理组织学检查,判定标准如下。 (1)合格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合格: ①中枢神经系统无脊髄灰质炎病理组织学改变; ②有2只猕猴发生轻度及其以下病变; ③1只猕猴发生中度及其以下病变。 (2)不合格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不合格: ①1只猕猴有中度病变,同时1只猕猴有轻度以上病变者; ②1只猕猴有重度以上病变者。 (3)重试标准 数个亚批疫苗合并试验结果不合格者,可以分批重试,并按上述标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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