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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 异常毒性检查法

来源:三部   分类:三部通则   页码:490  
1141 异常毒性检查法
异常毒性有别于药物本身所具有的毒性特征,是指由生产过程中引入或其他原因所致的毒性。 本法系给予动物一定剂量的供试品溶液,在规定时间内观察动物出现的异常反应或死亡情况,检查供试品中是否污染外源性毒性物质以及是否存在意外的不安全因素。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按品种项下规定的浓度制成供试品溶液。临用前,供试品溶液应平衡至室温。 试验用动物 应健康合格,在试验前及试验的观察期内,均应按正常饲养条件饲养。做过本试验的动物不得重复使用。 非生物制品试验 除另有规定外,取小鼠5只,体重18~22g,每只小鼠分别静脉给予供试品溶液0.5ml。应在4~5秒内匀速注射完毕。规定缓慢注射的品种可延长至30秒。除另有规定外,全部小鼠在给药后48小时内不得有死亡;如有死亡时,应另取体重19~21g的小鼠10只复试,全部小鼠在48小时内不得有死亡。 生物制品试验 除另有规定外,异常毒性试验应包括小鼠试验和豚鼠试验,试验中应设同批动物空白对照,观察期内,动物全部健存,且无异常反应,到期时每只动物体重应增加,则判定试验成立。按照规定的给药途径缓慢注入动物体内。 (1)小鼠试验法 除另有规定外,取小鼠5只,注射前每只小鼠称体重,应为18~22g。每只小鼠腹腔注射供试品溶液0.5ml,观察7天。观察期内,小鼠应全部健存,且无异常反应,到期时每只小鼠体重应增加,判定供试品符合规定。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另取体重19~21g的小鼠10只复试1次,判定标准同前。 (2)豚鼠试验法 除另有规定外,取豚鼠2只,注射前每只小鼠称体重,应为250~350g。每只豚鼠腹腔注射供试品溶液5.0ml,观察7天。观察期内,豚鼠应全部健存,且无异常反应,到期时每只豚鼠体重应增加,判定供试品符合规定。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可用4只豚鼠复试1次,判定标准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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