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

来源:三部   分类:体外诊断类   页码:389  
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单克隆抗体)
Kang A Kang B Xuexing Dingxing Shiji (Dankelongkangti)
Anti-A and Anti-B Blood Grouping Reagents
(Monoclonal Antibody) 本品系用A血型单克隆抗体或B血型单克隆抗体配制而成,用于鉴定人ABO血型。 1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制造 2.1专用原材料 2.1.1杂交瘤细胞 杂交瘤细胞库的建立及检定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杂交瘤细胞建株,需经几次克隆筛选,以100%克隆孔上清液相应抗体阳性的作为原始细胞株。原始细胞株经传代,稳定分泌特异性抗体的杂交瘤细胞株为主细胞。工作细胞库经血凝效价测定合格后方能用于生产。 2.1.2染色剂 抗A血型试剂可选用亚甲蓝等蓝色染料,抗B血型试剂可选用吖啶黄等黄色染料。 2.1.3防腐剂 可选用叠氮钠、硫柳汞钠盐等。 2.1.4稳定剂 可选用蛋白质、葡萄糖、盐类等,不得使用凝聚胺、聚乙二醇等促凝剂用于配制稳定剂。 2.2制备程序 2.2.1杂交瘤细胞培养物上清液的制备抗A血型或抗B血型杂交瘤细胞经培养传代,取培养物上清液,检测血凝效价合格后扩大培养即得。 2.2.2小鼠杂交瘤腹水的制备 2.2.2.1小鼠腹腔预处理 健康BALB/c小鼠腹腔用石蜡油预处理。 2.2.2.2接种 检测杂交瘤细胞培养物上清液,其抗体血凝效价合格后,用生理氯化钠溶液或不完全培养液重新悬浮细胞,接种于数天前用石蜡油处理过的小鼠腹腔内。 2.2.2.3腹水的收集 接种后数周,处死小鼠,收集腹水,离心去沉淀,以适当方法去除纤维蛋白原,加入适宜的防腐剂,-30℃及以下保存。 2.3半成品 2.2.3.1配制 合并杂交瘤细胞培养物上清液,可加入少量腹水混 合,加入染色剂,使抗A血型定型试剂呈蓝色,抗B血型定型试剂呈黄色,除菌过滤。 2.3.2半成品检定 按3.1项进行。 2.4成品 2.4.1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分装与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检定 3.1半成品检定 3.1.1效价测定 取抗A血型试剂、抗B血型试剂及国家参考品,2倍系列稀释至适宜的稀释度,分别加入相应的2% A1、A2、A2B、B血型红细胞悬液,同时设红细胞悬液对照,置18~25℃反应15分钟,以每分钟1000转离心1分钟后肉眼观察结果。红细胞悬液对照应不产生凝集,抗A血型试剂对A1、A2、A2B血型红细胞的凝集效价和抗B血型试剂对B血型红细胞的凝集效价均不得低于国家参考品的同步测定结果。 3.1.2特异性 取抗A血型试剂、抗B血型试剂,分别加入2% A1、A2B、B、O血型红细胞悬液,同时设红细胞悬液对照,置18~25℃反应15分钟,以每分钟1000转离心1分钟后肉眼观察结果。红细胞悬液对照应不产生凝集;抗A血型试剂应与 A1、A2B血型红细胞产生凝集,与B、O血型红细胞不产生凝集;抗B血型试剂应与B血型红细胞产生凝集,与A1、O血型红细胞不产生凝集,且均不应出现溶血和其他不易分辨的现象。 3.1.3冷凝集素和不规则抗体测定 取3例A型(测抗B血型试剂用〉、3例B型(测抗A血型试剂用)、10例O型红细胞,每一例红细胞分别用生理氯化钠溶液配制成2%红细胞悬液、用20%牛血清白蛋白生理氯化钠溶液配制成5%红细胞悬液。2%红细胞悬液与相应血型试剂分别于4℃、18~25℃、37℃进行测试;5%红细胞悬液与相应血型试剂分别于18~25℃、37℃进行测试。2小时后肉眼观察结果,所有测试结果均不得产生凝集反应或溶血现象。 3.1.4无菌检查 半成品分装后留样做无菌检查,采用直接接种法(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5稳定性试验 37℃至少放置7天(有效期为1年)或14天(有效期为2年)后,应符合3.1.1~3.1.4项要求。 3.2成品检定 3.2.1物理检查外观 抗A血型试剂应为透明或微带乳光的蓝色液体,抗B血型试剂应为透明或微带乳光的黄色液体,且均不应有摇不散的沉淀或异物。 3.2.2效价测定 , 按3.1.1项进行。 3.2.3特异性 按3.1.2项进行。 3.2.4冷凝集素和不规则抗体测定 按3.1.3项进行。 3.2.5亲和力 将抗A、抗B血型试剂分别与10%红细胞悬液于瓷板或玻片上混匀,抗A血型试剂与A1、A2、A2B血型红细胞出现凝集的时间应分别不长于15秒、30秒、45秒;抗B血型试剂与B血型红细胞出现凝集的时间应不长于15秒,且在3分钟内凝集块应达到1mm2以上。 3.2.6稳定性试验 出厂前进行,37℃至少放置7天(有效期为1年)或14天(有效期为2年)后,应符合3.2.1~3.5项要求。 4保存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自包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c)蒲标网 - 中国药典、药品标准、法规在线查询 ( 津ICP备150075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