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重组人干扰素α2b乳膏

来源:三部   分类:治疗类   页码:313  
重组人干扰素α2b乳膏
Chongzu Ren Ganraosu α2b Rugao
Recombinant Human Interferon α2b Cream
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后获得的重组人干扰素α2b,加入乳膏基质制成。含适宜稳定剂、防腐剂。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α2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 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 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氏阴性杆菌。 2.1.3.3 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 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化反应特性。 2.1.3. 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α2b型干扰素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的相符。 2.1.3.9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批准的序列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 (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的温度下进行发酵,应采用经批准的发酵工艺,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通则3406)。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重组人干扰素α2b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半成品 采用的基质应符合乳膏剂基质要求(通则0109)。 2.3.1 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进行配制。 2.3.2 乳膏制备 按经批准的工艺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及通则0109有关规定。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及通则0109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3)。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白质应 不低于1.0×10^8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 (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 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上样量应不低于20μg,在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的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1.9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支/瓶应不高于10ng (通则3407)。 3.1.7 鼠IgG残留量 如采用单克隆抗体亲和色谱法纯化,应进行本项检定。每1次人用剂量鼠IgG残留量应不高于100ng (通则3416)。 3.1.8 宿主菌蛋白质残留量 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10% (通则3412)。 3.1.9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0~6.7,且供试品的等电点图谱应与对照品的一致(通则0541第六法)。 3.1.11 紫外光谱 用水或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100~500μg/ml,在光路lcm、波长230~360nm下进行扫描,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士3nm (通则0401)。 3.1.12 肽图 依法测定(通则3405),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端序列应为:(Met)-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成品检定 除外观、装量检查外,应按经批准的方法预处理供试品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2.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2.2 物理检查 3.2.2.1 外观 本品应为白色乳膏剂,外观细腻、均匀,无油水相分离现象。 3.2.2.2 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9),应符合规定。 3.2.3生物学活性 应按经批准的方法预处理供试品,应为标示量的 80%~150% (通则 3523)。 3.2.4微生物限度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5、通则1106与通则1107),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0~20℃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c)蒲标网 - 中国药典、药品标准、法规在线查询 ( 津ICP备150075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