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3(R2) Q&As (R2)
Questions & Answers: Guidance on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 for the Conduct of Human Clinical Trials and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
M3的问与答
Step 5
2012/3/5

目录

  1. 毒性试验的限定剂量

  2. 代谢物

  3. 毒性的可逆性

  4. 联合用药的毒性试验

  5. 安全药理学

  6. 探索性临床试验

  7. 生殖毒性

  8. 幼年动物试验


1.毒性试验的限定剂量

  1. 根据其计算方法请给出50倍临床暴露界限的定义,以及它与预期治疗量时的临床暴露或Ⅰ期试验中达到的最大暴露量是否相关?(2011年6月)
    通常,应该采用动物在最高试验剂量和人体在预期治疗暴露时的组/队列平均曲线下面积(AUC)来计算暴露界限。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对化合物分类的以往识识,基于Cmax来计算暴露限度(例如,如果怀疑药物可引起癫痈发作时)也是合适的。
    采用50倍的方法,毒性试验中选择的高剂量应当达到II和III期试验最高拟用剂量下预期临床暴露的50倍暴露;参见美国III期试验的例外情况[[ICHM3 (R2)的第1.5部分]以及对问题2和问题3的回答。普遍认为I期临床试验中通常会超过治疗暴露量,采用更小的界限是合适的(例如,参见问题2和问题3的回答)。

  2. 当采用50倍暴露法且在啮齿类和非啮齿类动物毒性试验中未见不良结果时,如果临床剂量递增至己协商同意的限度(动物试验中最高剂量所达到暴露量的1/50)且在人体中未见不良结果,有可能进一步递增临床剂量吗?(2011年6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临床剂量己递增至动物试验中最大暴露量的1/50,且志愿者/患者未出现与治疗有关的不良反应,短期临床试验(如14天)可将临床剂量进一步谨慎递增至动物试验中最大暴露量的1/10,或增至人体产生不良反应,选择两者中的先出现者。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因为探索性试验方法4[目的不是评价最大耐受剂量(MTD)]支持以不超过未见不良反应剂量水平(NOAEL)的暴露量的1/10给药14天,该剂量与毒性试验所确定的首次人用剂量相同。

  3. 当采用50倍暴露法选择毒性试验剂量,且至少在一项毒性试验中出现不良结果,但该不良结果并非剂量限制性时,临床暴露的限度是什么?(2011年6月)
    可以根据毒性试验确定的不良结果的NOAEL递增临床试验的给药剂量。在这种情况下,临床剂量不应受到50倍界限的限制,但应以标准风险评估法[如结果是否可逆和(或)可监测、适应症的严重程度、临床试验中的不良反应,等等]为基础。请注意美国III期试验的例外情况[ICH M3(R2)第1.5部分]

  4. 50倍的暴露限度只适用于小分子吗?(2011年6月)
    是,50倍的暴露限度只适用于小分子。如ICH M3 (R2)的范围部分所述,该指导原则只适用于生物制品的支持临床试验的非临床试验的时间安排方面。生物制品非临床试验的高剂量选择与小分子不同[参见ICH S6 (R1)]。

  5. 对最大可行剂量(MFD)进行论证时,申办者对MFD合理性的证明应该进行到何种程度?(2011年6月)
    MFD应该是毒性试验中努力达到最大暴露的剂量,而不是最大的给药剂量。但是,制剂的可给药体积应该以试验种属的解剖学和生理学特点和制剂的特性为基础,且可影响MFD。此外,制剂的化学及物理稳定性是其适用于毒性试验的重要标准,并且可限制用于确定MFD的溶媒选择。溶解度限制可能会限制某些给药途径的剂量,如静脉内给药。通常认为溶解度限制不足以证明其他一些给药途径采用MFD的合理性,如吸入或口服给药。对动物给药前,应研究受试物多种制剂的特征,包括多方面特性(如,水J险和非水性,以及不同粘度)。应该在动物中评价最有前景的制剂(通常为三种),以确定哪种可产生最大暴露量。应使用科学文献中的经典溶媒,或根据经验(申办者或监管机构的信息)来选择溶媒,以提供在使用条件下不会引起明显毒性的信心。

  6. 如果在任何种属中都未确定剂量限制性毒性,且III期试验前在每个种属中只进行了一项非临床毒性试验,应如何处理?(参考:对美国III期试验的建议)(2011年6月)
    无论药物开发模式的时间及复杂程度如何,关于一般毒性试验的高剂量选择的指导原则均适用。依据支持美国III期试验的建议[ICH M3(R2)第1.5部分],为努力确定毒性,应对达到MTD, MFD或限定剂量的剂量进行评价。

  7. 高剂量选择和临床AUC的50倍界限的指导原则适用于口服以外的其他途径(如皮下或吸入给药)吗?(2011年6月)
    对于任何拟用于提供全身暴露(包括透皮给药)的药物来说,50倍法均适用。对于拟产生局部作用的局部用药,局部毒性试验中的高剂量通常应以MFD或MTD为基础,而且可能无法达到临床上所达到的局部高浓度或全身高暴露。这种情况下,50倍全身暴露界限不具有相关性。对于拟起全身性作用的吸入药物,吸入毒性试验中的高剂量产生的AUC值应高于或等于临床全身暴露量的50倍,以及超过计算得到的肺部沉积量的10倍界限。对于计划作用于肺局部的吸入药物,其高剂量所达到的肺部计算沉积量应可达到计算得到的临床肺部沉积量的50倍,并且达到人体临床剂量所达到AUC之上的10倍界限。

  8. 50倍界限是否适用于幼年动物试验?50倍界限是否可以用于生殖毒性试验的最高剂量的选择吗?(2011年6月)
    依赖于暴露界限以限制最高剂量的相似原则应适用于一些其他类型的毒J险试验,如预期不会出现毒性的幼年动物毒性试验。尚未在生殖毒性试验中应用50倍界限来选择最高剂量;但是,现行ICH指导原则阐述,高剂量组母体动物预期可诱导最小毒性,虽然其他因素也可能限制该剂量[参见ICH S5(R2)]。

  9. 如果非临床试验的最高剂量是第1.5部分中所描述的限定剂量(如1000 mg/kg或2000 mg/kg)或MFD,且在此剂量上未观察到毒性,那么临床开发试验应该使用何种暴露限度?(2012年3月)
    临床剂量可保守地递增,直至血浆AUC暴露量达到动物种属在限定剂量或MFD时产生的最低暴露量的1/2。如果在该临床暴露水平上人体没有产生不良反应,基于风险/获益评估的考虑,进一步谨慎递增剂量可能是合理的。

2. 代谢物

  1. 在“只有在观察到人体代谢物的暴露量超过药物相关总暴露量的10%,且在人体中的水平显著高于毒性试验中的最大暴露量时,才需要进行该人体代谢物的非临床试验”这句话中,“显著高于”是什么意思?
    术语“显著高于”并不代表统计学上的更高水平。通常将(平均)AUC中≥2倍的差异视为毒代动力学评价中有意义的结果。因此,当动物暴露量为人体暴露量的至少50%时,通常认为对代谢物的毒性描述是足够的。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一个代谢物组成了人体总暴露的大部分时,动物中的代谢物暴露量超过人体是适当的(亦可参见问题12)。在后一种情况下,因为人体暴露的大部分为代谢物,因此在动物中达到更高的代谢物暴露是非常重要的。

  2. 10%的定义及其计算方法是什么?
    10%阈值是指人体代谢物高于所测得的药物和代谢物总暴露量的10%,通常基于组平均AUC(如AUC0_inf)。

  3. 当需要对代谢物毒性进行特性阐述时,在哪种类型的体内非临床试验中,代谢物达到充分的全身暴露是重要的?(2011年6月)
    在一般毒性评价、致癌性试验(如果需要进行致癌性评价)(或者无需进行致癌性评估时的体内微核试验)、以及胚胎一胎仔发育试验中,在一个种属中代谢物达到充分暴露很重要。

  4. 是否建议进行代谢物的体外遗传毒性试验?当需要进行代谢物的遗传毒性评估时,定量构效关系(QSAR)评价是否充分,或是否应进行遗传毒性试验?(2011年6月)
    该问题超出了ICH M3 (R2)的范围。

  5. 从放射性标记药物单次给药的人体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ADME)试验中得到的代谢物暴露数据,是否足以与动物毒性试验中观察到的暴露进行比较,而无需评价稳态水平(临床上放射标记给药无法进行此评价)?(2011年6月)
    可以依据人体单次给药的数据来评价代谢物是否达到药物相关总暴露量的10%。采用非放射性标记法来测定所有代谢物的AUC通常不可行,尤其是有许多代谢物的药物。在这种情况下,单次给药放射性标记试验可为药物相关的人体总暴露量提供一个合理的估计,并且也是计算代谢物是否超过10%的充分基础。(如果非放射性标记法表明,一个代谢物低于母体药物或任何药物相关组分的10%,则该代谢物不会超过药物相关总体物质的1o%。例如,P+M1+M2+... Mn=总数;如果M1低于P的10%,或M1低于任何M的10%,那么M1低于总数的10%。这种情况下,无需对该代谢物进一步评价。)
    如果在开发期间,从多次给药人体试验中正常采集的暴露数据表明,一个代谢物的稳态水平超过10%,那么应该考虑对该代谢物进行附加的非临床评估。
    通常,可以比较非临床试验和单次给药临床试验的暴露数据,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代谢物毒性的特性阐述。对于在人体中仅在重复给药后确定超过药物相关物质10%的代谢物,应该使用稳态水平(临床和非临床的)来评价暴露界限是否适当。

  6. 指导原则说:“只有在观察到人体代谢物的暴露量超过药物相关总暴露量的10%,且在人体中的水平显著高于毒性试验中的最大暴露量时,才需要进行该人体代谢物的非临床试验。”当人体代谢物暴露量与该代谢物在毒性试验中的最大暴露进行比较时,是否均应该采用动物试验中所达到的最大暴露,或者在某些情况下采用NOAEL, NOEL或MTD时的暴露更合适?(2011年6月)
    因为母体药物和代谢物对MTD时动物中所观察到的靶器官毒性特征有贡献,假设毒性担忧在人体中可被充分监测且不会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应将动物在MTD水平上与人体在治疗剂量的最大暴露量进行种属间的暴露比较,。如果在人体上无法监测MTD时的毒性,或引起不可接受的风险,由于毒性担忧,暴露比较应该在NOAEL上进行。

  7. 在开发期间,何时应获得代谢物的非临床数据?(2011年6月)
    如ICH M3 ( R2)的第3部分第1段所述,应该在人体临床试验启动前评价动物和人体的体外代谢数据。在大样本受试者或长期暴露之前(通常在Ⅲ期前),应获得试验种属和人体的体内代谢数据。

  8. 请说明可能没有毒性担忧的代谢物。短语“大多数谷肤甘肤结合物”中的“大多数”是什么意思?酞基葡糖普酸可以化学重排,是否是一个担忧的例子?对于化学反应性代谢物,我们该如何做?(2011年6月)
    尽管例外的情况相对罕见,但是大多数谷肤甘肤结合物是与反应性代谢物结合从而形成的可排泄代谢物,该结合物通常无毒性担忧。除了那些能够化学重排的谷肤甘肤(例如反应性酞基葡糖普酸)以外,大多数谷肤甘肤都无毒性担忧。对于具有高度化学反应性的代谢物,尽管存在毒性担忧,但是由于其半衰期很短,通常不会在血浆中蓄积。通常,由于高度化学反应性代谢物的不稳定性,对其进行单独研究并不可行,但是它们被认为对药物的总体非临床毒性有贡献。

  9. 对于需要进行非临床特性阐述的代谢物,是否应进行安全药理学试验?(2011年6月)
    评价安全药理学终点的临床试验通常在I期中进行。在对代谢物进行充分特性阐述前,这些终点己经在人体中进行了评估。因此,一般不需要为了代谢物的特性阐述而进行非临床安全药理学试验。但是,如果在人体上观察到了母体药物非临床试验中未预测到的安全药理学信号,么为更好地了解机制,可考虑进行这些人体代谢物的附加安全药理学试验(参见ICH S7A和B)。

  10. ICH M3(R2)的第3部分第1段中的“体外生物化学信息”是什么意思?(2011年6月)
    体外生物化学信息包括标准体外代谢评价(例如CYP抑制、PXR活化试验等)。也包括肝微粒体/肝细胞试验或经药物转运体介导的潜在相互作用试验。

  11. 应该如何设计代谢物的非临床试验(种属选择、期限、试验类型等)?(2011年6月)
    此种级别的详细内容通常超出了ICH M3 (R2)的范围;试验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进行考虑,与监管机构协商,做出科学的判断。也可参见其他问题的回答(例如问题3和9)。

  12. ICH M3 (R2)中对代谢物的指导原则是否适用于前体药物(即,当代谢物提供大部分药理学活性时)?(2011年6月)
    指导原则并未特别说明前体药物。如果前体药物在动物种属中被转化成与人体中类似的活性代谢物,则可以采用ICH M3 (R2)推荐的标准试验方法。如果在动物种属中产生的活性代谢物不足,则毒理学评价的目标分子应该是活性代谢物,因此对于代谢物采用推荐以外的试验方法是适当的。在这种情况下,活性代谢物的非临床试验的时间安排应该遵循ICH M3 (R2)中的一般时间安排,而不是第3部分中的代谢物试验时间安排。

3. 毒性的可逆性

  1. 何时进行可逆性评价是合适的?证实完全可逆性是否重要,或者是否证实完全可逆性的潜在性就足矣?
    ICH M3 (R2)第1.4部分一般原则阐述如下:“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目的一般包括阐明毒性反应及其靶器官、剂量依赖性、毒性与药物暴露的关系,以及潜在可逆性(当可行时)”。
    当非临床试验中出现具有潜在临床不良影响的严重毒性时,应提供毒性的潜在可逆性(即恢复至原来或正常的情况)的评价。评价应基于可逆性试验或科学评估。
    可逆性的科学评估包括病理性损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显示有影响的器官系统的再生能力和对导致此影响的其他药物的认识。因此,恢复组或恢复性试验对于确定不良影响是否可逆,并非总是很重要。证实完全可逆性被认为不是必需的。可逆性的趋势(发生率或严重程度降低),以及最终会发展为完全可逆的科学评估,通常被认为是充分的。
    如果预测没有完全可逆性,在临床风险评估中应该考虑这一点。
    如果科学评估无法预测毒性是否可逆,且若有下列条件,则通常需要进行一个包含试验末期不给药期的毒性试验:
    1. 在临床相关暴露水平(例如≤10倍临床暴露量)出现严重毒性;或
    2. 只有在人体病理生理学的晚期阶段,和当预期出现器官功能显著降低时才能检测到毒性。(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甚至在>10倍暴露时进行可逆性评估)
    如果毒性符合以下标准,通常无需进行包含末期不给药期的毒性试验:
    3. 在人体上毒性变为严重之前的早期阶段可比较容易地监测到;或
    4. 己知与人体不相关(如啮齿类动物哈德氏泪腺毒性);或
    5. 仅在被认为与临床不相关的高暴露时才可观察到(参见上述2个例外);或
    6. 与相关药物诱导的毒性类似,且根据此类相关药物的既往临床经验,毒性被视为可控风险。
    如果要求进行可逆性试验,为支持试验期限与在非临床试验中观察到非临床不良反应的期限相似的临床试验,应获得该试验资料。但是,与在非临床试验未观察到不良反应的给药期限相同的临床试验,通常无需进行可逆性试验作为支持。
    如果某一特殊损害在短期试验(如2周或1个月)中显示可逆,并且其严重程度在更长周期的试验中不会加剧,那么通常无需在更长周期的毒性试验重复进行可逆性评价。
    如果需要进行可逆性试验,将其作为长期试验的一部分是有效的方法,这样所有担扰的毒性均可以在一个试验中得到评价,如果该试验无需提前进行以支持某一特定的临床试验。

4. 联合用药的毒性试验

  1. 如果两种(或更多)晚期阶段化合物联合使用,但其中之一的人体剂量/暴露量将高于己批准的水平,进行联合用药毒性试验是否重要,或者己有的非临床资料和低剂量的临床经验是否足以说明非临床评估?

  2. 第17部分阐述:“如果非临床胚胎一胎仔毒性试验显示每个单一药物均无潜在的人体发育风险,除非根据单一组份的性质而存在其单一组份联合使用后会引起人体风险的担忧,不推荐进行联合用药的试验。”该表述与EMA指导原则一致,但是与FDA指导原则“除非己知己上市药物或者新分子实体(NME)具有发育毒性的显著风险(如己上市的药物己经被归类为妊娠分类"D”或“X"),否则应该进行联合用药的胚胎一胎仔发育试验”矛盾。在存在上述分歧的地区,请明确ICH指导原则的执行优先于地方性指导原则。

5. 安全药理学

6. 探索性临床试验

7. 生殖毒性

8. 幼年动物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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